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3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羅時鎤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時鎤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羅時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羅時鎤於98年9月10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因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執字第1718號拘票、拘提報告書暨現場照片、被告即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卷附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