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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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 金義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國民住宅處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曾錦昌~B3法官許明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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