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臺東縣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辛進祥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被告 張東波
陳卉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判決理由第二頁第十二行關於被告「 張東坡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東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以及判決理由第2頁第12行關於被告「張東坡」之記載,與卷內資料「張東波」不符,而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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