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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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6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羅慶喜
一、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9,943元│106年10月2日起至│20%│106年11月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