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38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0巷1債務人丙○○
0巷1債務人甲○○
0巷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筆,共計為新台幣(以下同)62,776元,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按月分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二)詎債務人乙○○自96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2,7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即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表97年度促字第4238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609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014元│ 加穎 , 陳重 │0起││七││││貴││││├──┼───┼─────┼──────┼──────┼───────┤│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609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31686│加穎,陳重│0起││七│││元│貴││││└──┴───┴─────┴──────┴──────┴───────┘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61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14元│加穎,陳重│1起││內按計息利率百││││貴│││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計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61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686│加穎,陳重│1起││內按計息利率百│││元│貴│││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計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