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富昇電氣有限公司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90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4,7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