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6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6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644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林淑芬 債務人 林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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