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647

原   告  單立平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楊春田   住○○市○○區○○街0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 律師

           住○○市○○○路○段000號10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續字第37號刑事偵查程序及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主張系爭支票係訴外人 林煌雄 所偽造,業已對林煌雄所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嫌疑部分提出刑事告訴,現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而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經核該刑事案件應為本件訴訟之前提要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310號偵查,現仍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調偵續字第37號偵查中,尚未偵查終結,有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4日回函、本院電話記錄在卷可憑,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免證據重複調查、訴訟程序之浪費,並經被告之聲請,本院認確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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