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647
原 告 單立平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楊春田 住○○市○○區○○街0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 律師
住○○市○○○路○段000號10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續字第37號刑事偵查程序及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主張系爭支票係訴外人 林煌雄 所偽造,業已對林煌雄所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嫌疑部分提出刑事告訴,現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而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經核該刑事案件應為本件訴訟之前提要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310號偵查,現仍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調偵續字第37號偵查中,尚未偵查終結,有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4日回函、本院電話記錄在卷可憑,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免證據重複調查、訴訟程序之浪費,並經被告之聲請,本院認確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