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36號原告 許育福 被告謝淳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淳對於原告許育福所涉毀損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622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就此部分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