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金碧玉 即 金黃彩雲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金廣棟 、金黃彩雲、 金玉蘭 各自之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上三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含已拋棄繼承者)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