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嘉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嘉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江嘉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曾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又於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於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上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8年6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於108年10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並曾因施用毒
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竟仍故態復萌,再度為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被告無悔過之心,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興股
109年度毒偵字第111號被告江嘉榮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嘉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依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9年3月16日停止戒治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56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分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0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19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34號、10
6年度毒偵字第2100號為緩起訴處分,惟均經撤銷緩起訴處分後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
4月、6月、6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8年10月1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11月2日1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11月3日14時55分許,因其為毒品列管調驗人口,經通知其到場採集尿液送請鑑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嘉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嗣經撤銷緩起訴處分而提起公訴,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後,復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應直接訴追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檢察官劉志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蘇鎮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