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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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961號聲請人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執);若無該資料,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及利率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報案人請寫台端公司名稱,勿以個人名義報案)。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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