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852號債權人阮 昱森 (原名: 阮宏郎 )債務人 趙建智 (原名: 趙雄宏 )債務人 王李淑嬌 債務人 艾祥雲 債務人 李健嘉 (原名: 李茂盛 、 李榮仁 )債務人 康瓊文 (原名: 康秋枝 )債務人 田岳春仙 債務人 楊麗玲 (原名: 李楊麗玲 )債務人 吳俊德 債務人 鄧建雄 債務人 吳東林 (原名: 吳昆展 、 吳重慶 )債務人 喬瑛 債務人 劉效穆 債務人 許忠明 債務人 劉寶強 債務人 林清男 債務人 陳勝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