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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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845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楊絮 如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閻 李螢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予債務人之通知及其證明文件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 閻李螢蝶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