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1號
109年度訴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294、662號),前均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合併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及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不再供參考,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並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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