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521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辰方 即 黃彥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住所設在雲林縣虎尾戶政事務所土庫辦公室。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