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蘇庭 律師

被告 李杰

范育珍

方梓涵 (原名方梓㳬)

宋侃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 律師

被告 簡敬倫

林昭志

李正亮

鍾文榮

呂勁

高堯楷

許登嵃

蘇昱瑋

馬天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張英尉

法官姚懿珊

法官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豪

中華民國11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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