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蘇庭 律師
被告 李杰
方梓涵 (原名方梓㳬)
宋侃 諭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 律師
被告 簡敬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張英尉
法官姚懿珊
法官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豪
中華民國11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