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179號債權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非訟代理人 葉庭歡 債務人 陳建華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