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簽約時尚未成年,惠請提出本件契約簽約時債務人已經其法代同意之證明,或債務人於成年後承認本件合約之證明文件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