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676號聲請人 李楚平 相對人 韋重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佰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二紙。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676號聲請人 李楚平 相對人 韋重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佰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二紙。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