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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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元俊 、 董沛頤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63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經核本件聲請借款,其中借款新臺幣1,200,000元部分,其貸款契約總約定書第二章第三條第1項有關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如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事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甲方後,甲方逾期不開始處理或雙方無法達成協商者,乙方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或減少借款額度。」,而聲請人依該條第⑴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對人董元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