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 陳林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雅竹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2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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