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0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王信賢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826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羈押並無法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有逃亡之虞,故無羈押必要。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然查:被告王信賢自白犯本案之加重竊盜犯行,係密集犯18件攜帶兇器竊盜罪,依該客觀事實,已足認被告王信賢有密集反覆實施同一加重竊盜犯行之情,豈能認被告王信賢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況被告王信賢所犯之18案,其最輕本刑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之罪,以一罪一罰所定執行刑,不可能太輕,故被告王信賢畏重罪執行,逃亡可能性大增。而有收押保全審判進行之必要。故本件被告王信賢收押之理由仍繼續存在,且被告王信賢多次竊盜,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危害甚鉅,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及公眾利益之維護,被告王信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無違反必要性原則。準此,被告具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永梁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