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4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96年度婚字第58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離婚事件(本院96年度婚字第587號)有勝訴希望,且聲請人因無積蓄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且無所得資料,前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於本院96年度婚字第587號卷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婚字第587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