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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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68號上訴人 許秀英
許蘭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許節妹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9日上午11時10分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范坤棠
法官陳裕涵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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