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聲減字第41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5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加重竊盜││││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06.27│95.07.22│95.05.21│├───────────┼──────────┼──────────┼──────────┤│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2828號│署95年毒偵字第3330號│署95年偵字第8404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易字第696號│95年易字第1075號│95年訴字第2036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06│95.09.06│95.12.27│├─┼─────────┼──────────┼──────────┼──────────┤│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易字第696號│95年易字第1075號│95年訴字第20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1.02│96.01.02│96.01.22│├─┴─────────┼──────────┼──────────┼──────────┤│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條第2項│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普通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普通竊盜││││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07.15│95.01.29│95.10.19│├───────────┼──────────┼──────────┼──────────┤│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8404號│署95年毒偵字第2478號│署95年偵字第9709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訴字第2036號│96年上訴字第317號│95年斗簡字第656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27│96.03.06│95.11.29│├─┼─────────┼──────────┼──────────┼──────────┤│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訴字第2036號│96年上訴字第317號│95年斗簡字第6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1.22│96.03.22│96.04.09│├─┴─────────┼──────────┼──────────┼──────────┤│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0條第1項│││款│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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