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詐欺罪,應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載犯罪時間犯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詐欺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所宣告刑之有期徒刑未逾一年六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甲○○,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0年4月27日至92年5月│95年8月14日│95年2月27日及95年6月│││26日││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偵字第10962號│95年偵字第18196號│95年偵字第1819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474號│96年度上易字第73號│96年度上易字第73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9月21日│96年3月1日│96年3月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474號│96年度上易字第73號│96年度上易字第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10月31日│96年3月1日│96年3月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5款│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5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應減刑│4月│不應減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3應定執行刑│││└───────────┴──────────┴──────────┴──────────┘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年偵字第號│年偵字第號││├─┬─────────┼──────────┼──────────┼──────────┤│最│法院│││││後├─────────┼──────────┼──────────┼──────────┤│事│案號│年度字第號│年度字第號│││實├─────────┼──────────┼──────────┼──────────┤│審│判決日期││││├─┼─────────┼──────────┼──────────┼──────────┤│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年度字第號│年度字第號│││決├─────────┼──────────┼──────────┼──────────┤││判決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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