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八十四至九十一年間犯背信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背信│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42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犯罪日期│88年8月4日│84年間至91年2月間│││├───┬───┼─────────────┼─────────────┼─────────────┼─────────────┤│偵│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1│91││││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4229│24229│││├───┼───┼─────────────┼─────────────┼─────────────┼─────────────┤││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年│93│93│││││案├─┼─────────────┼─────────────┼─────────────┼─────────────┤│後││字│上易│上易│││││號├─┼─────────────┼─────────────┼─────────────┼─────────────┤│事││號│1246│1246││││├─┼─┼─────────────┼─────────────┼─────────────┼─────────────┤│實│判│年│94│94│││││決├─┼─────────────┼─────────────┼─────────────┼─────────────┤│審│日│月│10│10│││││期├─┼─────────────┼─────────────┼─────────────┼─────────────┤│││日│13│13│││├───┼─┴─┼─────────────┼─────────────┼─────────────┼─────────────┤││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年│93│93││││確│案├─┼─────────────┼─────────────┼─────────────┼─────────────┤│││字│上易│上易││││定│號├─┼─────────────┼─────────────┼─────────────┼─────────────┤│││號│1246│1246││││判├─┼─┼─────────────┼─────────────┼─────────────┼─────────────┤││確│年│94│94││││決│定├─┼─────────────┼─────────────┼─────────────┼─────────────┤││日│月│10│10│││││期├─┼─────────────┼─────────────┼─────────────┼─────────────┤│││日│13│13│││├───┴─┴─┼─────────────┼─────────────┼─────────────┼─────────────┤│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奪│3月15日│不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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