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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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是以本案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照96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之決議)。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1年12月間某日起│91年12月間某日起│92年11月底某日起│││至92年1月8日│至92年1月8日│至93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毒偵字第3174號│92年毒偵字第3174號│93年毒偵字第165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776號│93年度上訴字第776號│93年度上訴1214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7月8日│93年7月8日│93年9月3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度台上字第4941號│93年度台上字第4941號│93年度上訴字第121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年9月16日│93年9月16日│93年10月2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合│合│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9月│5月│9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編號1~6應執行2年9月又1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加重竊盜│││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2年11月間某日起│92年1月5日│92年12月14日│││至93年3月31日止││至93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3285號│93年撤緩偵字第170號│93年偵字第1968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度易字第2423號│94年度中簡字第218號│94年度上易字第691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11月24日│94年1月14日│94年7月1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度易字第2423號│94年度中簡字第218號│94年度上易字第6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年12月13日│94年2月14日│94年7月12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合│合│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2月又15日│2月│9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編號1~6應執行2年9月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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