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益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所為之105年度易字第7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益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收受本院
105年度易字第751號判決正本,其雖於同年月2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稱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嗣經本院於106年2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於同年月15日合法送達,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案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