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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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零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貳陸貳公克、零點玖伍柒公克、零點零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497號、99年度毒偵字第35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所查扣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70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62公克、0.957公克、0.079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70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4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882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又透明結晶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62公克、0.957公克、
0.079公克),經鑑驗結果,確係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民國98年11月23日草療鑑字第0981100126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另被告甲○○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497號、99年度毒偵字第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