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90年7月30日以89年度上訴字第1646號判決被告無罪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19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2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9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乙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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