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金易字第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金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秋芬律師上列被告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623號),經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嘉豐書記官蘇靜紅通譯曾錦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違反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關申報生效,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境外基金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境外基金,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係金果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果公司)負責人,未經向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之核准,依法不得經營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事業,竟意圖提供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以取得報酬,而自民國93年起,在所架設「GOGOFUND.COM」之網站(網址為
www.gogofund.com)內設立加值服務專區,向不特定人招攬加入會員,其會期分為1個月、3個月、半年期、1年期等,提供之加值服務分為「基金價值雷達」、「行銷客服系統」、「個人投資管理」等項目,依會期及加值服務項目之不同而向會員收取新台幣(下同)150元至7,200元不等之服務費用,並指示參加之會員將服務費用匯入金果公司於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劃撥儲金第00000000號帳戶內,會員匯款後即可傳真匯款單至金果公司,以取得可登入上開網站內之加值服務平台之代碼及密碼,以登入該網站之加值服務平台,查閱該網站內所提供之「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首域中國增長基金」、「印度成長基金」等等各種境外基金之基金價值線、基金價值評等、夏普指數等各種技術指標及基金風險排行等境外基金投資之分析意見,以作為會員投資篩選之參考依據,嗣 羅世績 、于偉濤、 黃新盛 、 馬秀蘭 、 姚相平 先後付款加入成為會員會員,後於97年6月4日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查獲。
三、處罰條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2項、第1項、第107條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得上訴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嘉豐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
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之私募,應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並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不符合規定者,視為募集境外基金;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者,亦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