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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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延長羈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並有羈押之必要,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偵查尚未終結,而前項情形依舊存在,向本院聲請准自九十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本院訊問被告後,經核並無不合,已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當庭宣示自九十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杰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