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