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壹袋(驗後淨重零點零玖叄叄公克)、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如主文所示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海洛因各一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