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二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OO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㈠事實補充記載:該外勞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以臺八十五勞職外字第二一六六四六號撤銷聘僱許可,為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㈡理由補充記載:右揭外國人經撤銷聘僱許可之事實,業經本院函查屬實,有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一月九日臺九十勞職外字第○二一八二一二號函所附相關資料在卷足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杰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