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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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6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1.請釋明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聯邦銀行、日盛銀行之現存實際債權餘額為何。
2.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債務之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3.聲請人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4.受扶養人 邱炳煌陳冠華 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資料。
5.受扶養人邱炳煌、陳冠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及其戶籍謄本。
6.每月支出扶養邱炳煌、陳冠華各8000元之證明資料。
7.聲請更生前2年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
8.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汽車貸款之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並釋明該汽車實際所在地,如已失竊或報廢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備案、報廢證明)。
9.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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