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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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凱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凱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凱林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交易字第16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以100年度交上易字第8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0年8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
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