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吉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林吉浩犯附表所示拾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吉浩犯重利等10罪,均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分別處刑如附表確定。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