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債權人台南縣新營市農會法定代理人未○○代理人乙○○債務人己○○債務人戊○○債務人庚○○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壬○○○債務人辛○○債務人午○○○債務人丑○○債務人寅○○債務人癸○○債務人子○○債務人卯○○債務人巳○○債務人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七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七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