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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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八六八號
原告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南崁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詹俊欽 住被告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
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二十四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本院轄區,惟依兩造書立之借據特約條款第二款「因本借款如招致涉訟時,同意以本社(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約定,兩造顯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查原告之所在地在桃園縣○○鄉○○路○段○○巷○○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