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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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 律師複代理人甲○○住台北巿羅斯福路二段四十九號六樓被告華美工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九兼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九十八號六樓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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