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五年二月底涉犯詐欺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趙淑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