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О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賢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俊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玖年
理由受刑人因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逃亡、侵占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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