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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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897號
原 告 丙○○
樓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7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經營自小客車租賃公司,與被告簽立汽車租賃契
約,並由被告簽發票面金額3萬元、70萬元之本票各1紙,租
期自96年12月3日10時20分起至97年1月31日16時止,租期中
被告未給付租金8000元,維修費18300元,違規罰單7520元
等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租賃契約書、本票、估價單、被
告2人之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台中縣政
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台中市政府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原告之主
張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38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11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訴訟費用計裁判費1000元,其負擔爰依法確定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之金額。本件係請求清償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