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9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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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原住桃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
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