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調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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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00000000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雖據
繳納聲請調解費新臺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叁佰貳拾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調
解費新台幣叁仟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調解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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