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黃金連│合作金庫銀行彰德分│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伍仟元│RI00八八六二│││││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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