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王宣云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王宣云